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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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以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手续后交纳到指定的银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决定,最低不低于一千。
取保候审一般有侦查机关执行,一般是公安局,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案件也可以执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公安机关给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是给银行的,需要自己去银行存上。持银行存款凭证和银行盖章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给公安机关。存款凭证自己拿着。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