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就是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规定。被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及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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