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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