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不存在一人一半的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轮流抚养孩子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轮流抚养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 由法院处理。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民政局一般会要求双方协商好孩子单边抚养,才会办离婚手续。第二,要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如果一方具有家暴、吸毒等明显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或者夫妻双方两地分居,这就不适合轮流抚养。第三,一般要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如果一方不同意,一方要求轮流抚养,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轮流抚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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