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客观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或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酌情减免抚养费的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支付方出现客观的困难。并且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需要说明的是,免除抚育费,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不得以抚养费被减免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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