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没有事实抚养关系这个概念。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其中子女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是指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的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继父或者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者继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继子女,另一种是继子女的生活费由生父或生母给,但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教育和照顾的继子女。所以,父母亲除了亲生子女的抚养关系之外,合法收养的孩子的抚养关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抚养关系都是法律认可的。
法律依据:
《收养法》26、27条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的,应予承认。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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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长期共同生活。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二)长期共同生活。(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事实收养关系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二)长期共同生活。(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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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