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有证据证明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另外,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对于这一事实,再婚夫妻的婚姻存续长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联系等证据可以来证明。
总之,来证明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时,需要证明继子女未成年,双方有抚养的事实,抚养事实存续时间较长。对于这些事实,需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学籍、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法律依据:
1、《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接生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2、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 市、区(县)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3、第四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4、第五条 凡在本市出生的活产婴儿, 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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