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构成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求四个方面加以把握。(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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