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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