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修订,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原规定“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新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均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理解,出资一元也可以注册企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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