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
况且债权有很多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譬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赠与合同的权利等,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扶养费请求权,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人身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都属于不得转让的权利,无法实现抵押的目的。况且《担保法》规定,抵押必须经过登记,债权无法登记。
《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以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以知晓,以防止第三人不知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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