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夫妻对第三人所欠的钱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无论夫妻之间就所欠款如何承担,均不影响第三人对夫妻双方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夫妻就欠款所达成的协议是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的。当然,夫妻之间的欠款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是可以约定的,这属于夫妻债务,是有效的。如果,夫妻一方在外欠款巨大,并且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所欠款为夫妻一方债务,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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