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这条规定,属于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情况,应优先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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