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很多农村地区一般认为,办了酒席,在一起居住便成为了夫妻。然而对于结婚证不太重视,在此情况下,一旦感情不和,当事人可起诉离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被告在举行仪式时未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1)达到结婚婚龄;(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实为同居关系。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未办登记只举办结婚仪式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不构成事实婚姻,同时无配偶,并不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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