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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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死刑复核案件要有地方高院把案卷送到最高法院后,才能开始复核程序。送案卷有专人专车送达和机要送达两种。送达后,最高法院一般在两个月内能够完成复核,并公布复核裁定。
死刑复核案件要有地方高院把案卷送到最高法院后,才能开始复核程序。案卷送达后,最高法复核的时间并无具体规定,一般在两个月内能够完成复核,并公布复核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罪犯被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道保障,很多罪犯及其家属都会在此时选择请律师来辩护,看看能不能改判死刑。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没有规定的。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死刑是以一定的法律程序剥夺他人生存权利的制度,其在当代社会是存有争议的。死刑是一种极刑,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人权意识的增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废除死刑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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