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二、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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