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是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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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如春
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严如春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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