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案件中,原告起诉后,如果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追加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共同被告的。
关于追加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增加诉讼请求只能在开庭前或者庭审过程中提出。
关于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法院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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