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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