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主要存在于破产企业的债务之前没有担保,但是事后又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规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担保,但不包括在此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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