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犯罪了,只要躲起来,20年之后就没关系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追诉期限并非适用一切情形。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形中,将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其次,在适用追诉期限的场合,对于最高刑在无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不包括无期徒刑),如果已过追诉期限,确实不再追诉。但是,对于如故意杀人罪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刑法》第八十七条亦另有规定,“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因此,不能说,只要躲过20年追诉期就没事。
另外,罪犯还不能在犯罪之后再犯罪。因为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2款之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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