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不少上市公司股改之前选择了债务重组。在股改氛围中的重组以及复杂的交叉持股已经成为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分清各重组方式下的纳税调整,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企业对债务重组进行纳税调整时,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先现金、后非现金资产和债权转为资本、最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顺序进行,且现金清偿债务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在重组协议对各方式清偿债务的比例、金额作出规定时,应按重组协议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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