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销售生产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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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
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
陈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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