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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借贷怎么界定

2019-01-31债权债务收听量2582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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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依据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不符合法律规定,俗称高利贷。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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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艳渤

陈艳渤

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

陈艳渤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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