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起,我国《民法总则》生效实施,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诉讼时效期间,从也以前的2年延长至3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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