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当然这个一般是与当地政策有关,有的地方是一个月之内必须个小孩办户口,有的是一年,有的地方没有限制,所以具体的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比较准确。
法律依据:
引用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第九条
《山东省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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