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在法人分类中增设了“特别法人”,赋予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法人身份。
《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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