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0:00)
相关语音问答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等。
第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不认为是犯罪的,此时诉讼已经没有必要进行,刑事诉讼终止;第二 犯罪实行时间过于久远,已经超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检察院无法对其提起追诉,此时...
监护制度和法定代理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代理人所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在监护人的职责之中。
监护人证明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未成年人监护证明,另一种是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证明,不同的证明在不同的地方开具,未成年人监护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证明在居民委员会。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