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的协议,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立即解除,且该协议也立即发生效力,原则上不能反悔,除非一方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需要在离婚一年时间内提出,方可撤销离婚协议,实践中难度比较大。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并未去办理离婚手续,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双方都可以就离婚协议内容反悔,若能够达成新的离婚协议,再去办理离婚手续即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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