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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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旦
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
李元旦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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