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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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算共同债务,并不以是否分居为判断依据,还是要看以下三点:第一,是否有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第二,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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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另外,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一些债权债务的情形比较特殊,我国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转让,那么此时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