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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