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法律依据:
引用资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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