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如何有效的申报破产债权,争取得到审查确认是债权人通过程序保护自身的重要途径。注意的是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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