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一般情况下,对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传,也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直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规定:“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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