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指的是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因其持有公司股权而享有股东权利。
因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股东会层面难以产生较大的影响力,但小股东仍然是股东,其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股东权利就是各项股权的集合,具体表现为: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异议回购权、撤销权等等。
具体如下:
1、表决权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
3、查阅权
4、提案权
5、质询权
6、撤销公司决议和宣告公司决议无效的诉权
7、代表诉权的提起权
8、解散公司的诉权
9、利润分配请求权
10、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11、新股优先认购权
12、异议股东退股请求权
13、股份转让权
上述各种权利,是股东作为投资公司的权利集合,也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规定
第七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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