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2、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格式合同有区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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