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被赋予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有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执行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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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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