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我们注意到:前述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含义,就是特指“虽已成年但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婚姻法》这一兼具公法、社会法属性的基本法律,并没有限制或剥夺成年子女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在读期间继续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应该是人民共和国颁布最早的基本法律之一,历经1980年、2001年的两次修改。而与之相适应,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实施中遇见的法律问题,陆续出台了很多的答复、批复及司法解释。其中,涉及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比较规范而系统的司法解释,当然要提及1993年11月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2001年12月27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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