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去世,应先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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