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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