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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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无论减刑几次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还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所以判刑一年半可以减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判刑一年零十个月也是可以减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刑满释放的人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所以服完刑的人员能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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