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是:(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3:59)
相关语音问答
属于继续履行的特征有哪些
免费查看劳动合同关系特征有什么
免费查看涉外遗嘱继承公证处是怎样的
免费查看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有什么
免费查看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涉外保险合同相关特征有关问题
免费查看应用根系分析仪分析根系特征的两个步骤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