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的诉的种类包括:
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根据公司法规定,起诉公司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因此,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属于变更之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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