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承担一般责任担保的担保人,而另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贷中的一般保证人承担其约定保证范围内的责任,而连带保证人则需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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