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9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实缴的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也是如此。除以上行政责任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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