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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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两罪最大的区别在客观方面。即行为人要成立职务侵占罪,则其必须要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
首先公安机关需要对相关的立案文件,进行整理,侦查结束之后,就一并移交到当地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其次,对相关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最后,审查通过后开始对立案材料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立案。
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于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规定,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取得财物才是职务侵占。
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的区别: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