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只有一种情形不予以受理,即: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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