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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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为: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4、办理用地手续;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6、银行开户;7、税务登记。
首先,协商是解决外资合作双方争议的最佳途径,既能够有效解决问题,也不伤和气,适当情况下,要求地方政府的调停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提交仲裁,这也许是解决各方之间矛盾的最佳选择之一。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薄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融资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