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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是什么

2018-10-26刑事辩护收听量1417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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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死缓:亦称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的制度。
遭受死刑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种“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不过近年来我国从保护人权、重视生命的角度出发,判处死刑者基本上没有判处立即执行,大多数都给予了缓期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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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波

吴波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吴波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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